(三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严格禁止企业利用改革之机弄虚作假,转移国有资产逃废银行债务、挤占挪用收购资金贷款。对发生以上行为的粮食企业,要取消其承担粮食储备的准入资格,农发行取消其贷款资格;对已经发生挤占挪用收购资金贷款的,要督促企业区别性质,分清责任,制定计划,限期归还,为农发行收购资金贷款投放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必要的信贷条件。粮食购销企业,要强化诚信意识、服务意识和纪律观念,坚决杜绝在改革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国家信贷政策和财经纪律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稳步实施
(三十二)建立粮食市长负责制。各市级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市长负责制的要求,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市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责任:一是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要保证粮食播种面积,增加粮食产量,确保本地粮食安全。二是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确保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加强对直补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三是搞好粮食总量平衡。做好本区域内粮食供求品种调剂,保证市场供应。四是管好市级粮食储备。保证市级储备的粮食达到省人民政府要求的规模;保证市级储备粮食适销对路,品质优良;保证市级储备的粮食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五是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禁止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六是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各市市长应当切实负起责任,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十三)各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确定。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形成的政策性挂帐剥离到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后,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