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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04)

  (十六)继续实行省对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包干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市应配套的资金要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由各市按照省规定的用途统筹安排使用,不得用于省规定用途之外的其它开支。
  五、转换经营机制,加快企业改革
  (十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储备粮库,下同)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十八)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本着管住一块、放开一块、统分结合、有序搞活、便于调控的原则,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省、市、县(市、区)保留部分国有骨干粮库(站)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省、市储备粮经营管理、军粮供应和政策性收购、销售任务。其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或租赁、出售、转制。要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全省逐步形成若干个具有竞争力的国有大型粮食购销、加工、储运一体化的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十九)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改革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根据业绩考核和贡献确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十)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正常经营量实行定岗定员制度,富余人员在2004、2005两年内分流完毕。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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