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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04)

  四、加强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十一)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要把保护耕地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耕地,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力度。各地要划定保护的基本农田,并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批、乱占、滥用耕地的,一定要严肃处理。进一步增加投入,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改善耕地质量,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努力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增加粮食产量,为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创造条件。
  (十二)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继续做好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已撤并粮食行政管理机构的市县要尽快予以恢复,或明确行使粮食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
  (十三)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安全保障制度。为确保粮食安全,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我省省、市两级储备粮规模不得低于30亿斤,其中省、市各15亿斤。根据我省小麦短缺的实际情况,储备粮中小麦的储备量要达到80%以上。要进一步完善省、市级储备粮管理体系,加强储备粮管理,提高调控效率。要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得进,管得住,调得动,用得上。按照省、市两级政府粮食事权的划分,在局部地区出现粮食供给短缺或农民“卖粮难”时,主要通过销售或收购市级储备粮等方式进行调节;当较大范围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或农民“卖粮难”时,通过销售或收购省级储备粮等方式进行调控;必要时可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十四)按照立足国内、进出口适当调剂的原则,对我省短缺的重要粮食品种,必要时通过进口或采取集中采购等方式解决。
  (十五)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预警机制。分级制定和完善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建立科学、准确、有效的粮食供求平衡和市场预警机制。省、市、县(市、区)要建立粮食安全工作领导组,健全粮食应急保障机制。每个县(市、区)要确定1-2个应急加工企业和1-2个应急供应网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对全社会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食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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