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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04)

  (五)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网点多、仓容大、信誉好等优势,转换机制,搞好服务。继续发挥在粮食收购上起主导作用,在粮食价格上起引导作用,在调控市场上起稳定平衡作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上起带头作用,在粮食宏观调控中起载体作用,努力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搞好市场供应,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积极引导和鼓励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
  (六)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
  三、建立直补机制,保护粮农利益
  (七)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直接补贴的标准,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直接补贴的对象是全省范围内的种粮农民(包括农场的粮食生产者)。直接补贴办法按粮食种植面积或与种粮农民出售商品粮数量挂钩进行补贴。直接补贴资金要真正补到种粮农户,确实起到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的作用。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农业厅根据国家的指导性意见制定。
  (八)从2004年起,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当年暂按对种植小麦的农民每亩补贴10元,对种植玉米的农民每亩补贴5元。为了鼓励农民种植优质粮食,省人民政府对优质专用小麦每亩再补贴10元,对优质玉米每亩再补贴5元。
  (九)粮食风险基金优先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2004年,我省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按32%的比例对种粮农民补贴,以后年度对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要逐年有所增加。
  (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确保直补资金真正补到粮食生产上,真正补到种粮农民手上,保证种粮农民得到实惠。当年的直接补贴资金,要在春播前兑付一部分,上半年全部兑现到农户。补贴款的兑付可以采取农业税征收和对农民直接发放“征补两条线”,可以直接抵扣农业税,也可以直接补贴给农民。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逐级落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各市、县要对直接补贴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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