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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04)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4]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1998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护广大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协调发展。随着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实行,当前进一步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2004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积极稳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改革必须坚持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
  (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行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下的三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国情省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全省粮食安全。
  (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
  (三)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是: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
  (四)从2004年起,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粮食收购市场,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取消粮食定购(含农业税征粮)任务,任何部门和经营单位不得干预或变相限制农民选择多渠道自主售粮。企业按随行就市的原则自主定价向农民收购粮食。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全国统一的粮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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