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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山西省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五)拓宽资本流出渠道,积极扶持我省大型国有企业、企业集团、民营企业“走出去”发展。要充分利用好国际资源和市场,优先支持和鼓励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投资开发能源、资源项目的配套用汇,简化境外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审查手续,取消外汇风险审查,取消境外投资交纳汇回利润保证金的要求,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八、健全信用体系,完善担保机构,联合打击企业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的行为
  (十六)高度重视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和建设。各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政府按照建设“信用山西”的要求,以树立信用观念、建立信用秩序、完善信用风险保障等三方面为切入点,构建信用管理体系。一是加强商业银行之间的联合与协调,严厉制裁恶意逃废和悬空银行债务的行为,对拒不落实者继续进行联合制裁。同时,要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改制中银行债务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帮助金融机构有效落实债权。二是积极发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利用电子网络技术构建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增强企业及其经营者的诚信观念。
  (十七)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基金或担保公司。加快发展和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发展市场化的担保组织,多渠道扩充担保基金规模,扩大担保面,简化程序,降低费率,增加风险补偿资金来源,完善风险化解机制。
  九、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与配合,形成整体联动,更好地推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十八)各商业银行应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合作。围绕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行业结构调整重点,以及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分析金融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政府汇报。地方政府应积极向银行推荐和介绍当地好的项目和企业,支持银行加强对信贷项目的考察和论证,促进银行信贷投入能够更好地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的要求。
  (十九)各级政府要加强行政管理,规范信用环境,积极为金融部门增加信贷投入创造条件。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规范企业的改制行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帮助银行有效落实贷款债权,对恶意逃废贷款本息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不得在原企业的基础上组建新企业,不能列入潜力产品项目企业。各级政府要将企业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作为企业领导班子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不重合同、不守信用、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长期拖欠贷款不还的企业的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责令其限期改正,在未还清贷款之前,不调动、不提拔、不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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