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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山西省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进一步提高货币政策工具对商业银行信贷投向的调控能力。在再贷款的使用上,将重点支持经营质量高,贷款营销状况好的金融机构。一是积极推动支农再贷款的充分、规范使用,支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大对农户的信贷投入,引导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尽力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人民银行要根据农村经济、农村发展和农村信用社资金供求及支农再贷款的使用情况,对支农再贷款限额进行适时适度调整,在地区间调剂使用,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积极探索中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新方法、新手段,提高使用效能,发挥引导作用。理顺农村资金循环机制,合理扩大农村信用社相应投入自有资金的比例,稳住并壮大支农资金实力,引导政府资金和社会闲散资金支持“三农”发展。二是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使用的指导与管理,积极发挥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政策的导向作用,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投入。要把再贷款的使用与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结合起来,促进金融机构满足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三是灵活运用利率手段,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各类企业的信贷投入。自2004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要认真执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为(0.9,1.7)的政策,区别贷款对象、贷款投向,实行差别利率。对信贷风险大、但市场前景好的产业、产品,适当提高贷款浮动水平,适当增强利率的弹性,调动金融机构对各类企业加大信贷投入的积极性。农村信用社要认真执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为(0.9,2)的政策,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的作用,重点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三、改革完善信贷管理体制,增强贷款营销观念
  (四)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授权制度,健全信贷奖励制度。各商业银行要深入企业,选拔和培养客户,依据贷款有效需求,按季自下而上编报资金营运计划,由上级行统一平衡,再自上而下审定资金营运计划,支持分支行开拓信贷业务。在建立贷款责任制的同时,应合理划分贷款权限,按照固定资产贷款权集中、流动资金贷款权下放的原则,赋予基层行一定的贷款营销权,充分调动基层行贷款发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各级银行要简化信贷审批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对ΑΑ级(含)以上或能够提供担保的中小企业可适当增加授信额度。建立低风险项目快速审批的“绿色通道”,除项目贷款外,对提供低风险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各类信贷业务的审批权可适当下放至基层行。对只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客户,可不必评定信用等级而直接进入贷款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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