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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监察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附带不正当要求,不得谋取任何私利,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要依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六)遵守时限
  各级、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遵守关于受理、办理行政许可、组织听证、检测、检验、检疫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要在法定时限以内尽量压缩审批时限,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七)强化监督
  一要强化“大厅”和“窗口”内部的责任约束,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工作考核制,严格落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二要强化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落实书面检查制度、实地监督检查制度、属地管辖制度和举报制度,切实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三要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许可法》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设定、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费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履行监察职能。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对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以及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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