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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监察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清理项目
  一是要对项目全部进行清理,包括项目名称、设定依据等,做到底数清楚。并要本着改革的精神,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项目进行认真处理。凡是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审批项目,省直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都不得再行审批;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下放的审批项目,省直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要做好接收工作;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省直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要参照处理办法,移交给相应的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可设定过渡期。
  二是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只能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具有法定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规定,对不符合此三类情况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坚决予以纠正。
  (二)实行集中
  一是省直各行政许可机关要建立“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可采取单独设立、依托主办处(室)或综合处(室)设立等方式,将分散在各处(室)的项目相对集中,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受理,建立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制定相应的审批操作规程,对所履行的项目实行“集中统一、公开透明、简洁高效、便于监督”的规范管理。
  二是各市行政许可机关和所履行的项目必须全部进入政务大厅,实行集中受理,杜绝厅外受理。认真落实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第三次会议的精神,切实解决政务大厅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大厅主任由各级政府副秘书长担任等问题。加强市级政务大厅内部日常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好管理、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
  (三)全面公开
  各级、各部门要将所履行项目的法定依据、实施机关、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以及“大厅”和“窗口”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予以公开,公开形式要便捷、公开内容要完备。
  (四)规范程序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履行有关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项目的程序;严格执行有关确保行政许可机关及时、公正地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和做出决定的制度,包括“窗口”充分授权的制度、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制度、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制度、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制度、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顺序原则等;对于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严格履行特许事项、认可事项、核准事项、登记事项相应的专门程序。
  (五)依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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