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特别要密切注视、有效防范恐怖暴力案件发生;要制定旅游黄金周紧急救援工作预案,有关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后要迅速处置,并按时上报有关方面和市假日办。
三、整治、维护“十一”旅游黄金周的旅游市场秩序,努力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广大旅游者正当权益
整治、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旅游者的正当权益,是贯彻“以人为本”方针,确保黄金周旅游健康有序运行的关键。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以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净化“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为主要内容,组织当地旅游、工商、公安、物价、质监等部门,在“十一”旅游黄金周前和黄金周期间开展联合行动,全面整治旅游市场秩序。
要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大力整治旅游客运秩序,努力净化旅游景区(景点)游览环境;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依法打击非法导游活动,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重点查处“黑社”、“黑店”、“黑车”、“黑导”等无证经营行为和私拿回扣、索要小费、强迫购物等不正之风,打击非法“陪旅”、“伴旅”等丑恶现象;严厉打击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拉抢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督导各旅行社抓好旅游黄金周各项准备工作,严肃查处旅行社(公司)中组团社和接待社因合同纠纷扣留旅游者的行为;重点监督以往旅游黄金周期间投诉较为集中的服务环节,并坚决严惩顶风违纪者。
要以“十一”旅游黄金周为重点,大力规范和整顿我市出国(出境)旅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出国(出境)旅游渠道进行非法偷渡活动,严肃查处对此负有直接或连带责任的出境游组团社,进一步遏制“零负团费”等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促进我市出国(出境)旅游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认真抓好“十一”旅游黄金周期间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9月25日前,各区县(自治县、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电话。
四、认真做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和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工作衔接,保持信息通畅,确保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高效运转
列入全市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重点区县(自治县、市)和重点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的黄金周统计制度和全国假日办《关于开展2004年“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市假日办报送有关统计信息,并向当地媒体发送有关信息,确保工作有条不紊、信息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