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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

  要切实抓好应对各类公共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成员单位要督导本系统各旅游接待单位进一步完善公共突发事件的防控预案,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启动,在最快的时间和最小的范围内予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告制度。各地在“十一”旅游黄金周期间举办节庆活动及其他公众集聚活动,要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责成各主办单位精心制定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并在9月25日前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其中重大聚集性活动的举办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各旅游景区(景点)要制定应对游客拥堵等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做好重点地段扩容、安全防护设施修缮及旅游高峰时段分流等工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切实抓好“十一”旅游黄金周期间的各项安全防范与安全管理。9月25日前,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各类旅游接待单位认真扎实地开展一次全面的旅游安全大检查。对汽车、游船、轮渡、缆车等游客运载工具,对攀岩、蹦极、探险、速滑、漂流、射击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大众娱乐场所、餐馆摊点等设施和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切实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各景区(景点)、饭店、餐馆等旅游接待单位要特别做好供水、供电、卫生、检疫工作,严防火灾、盗窃、爆炸和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
  要高度重视旅游黄金周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防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各地要继续抓好旅游交通设施的技术性能检查及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协调当地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在9月25日前集中进行一次旅游客运大检查,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旅游客运和车(船)带“病”运营、超载运营、超时运营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旅行社在租用车(船)时,必须选择信誉好的车队(船舶)、技术性能合格的车(船)和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驾驶员,并签订有关合同,明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理赔偿办法。要强化对驾驶员和旅行社陪同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采取有效措施,约束司机违章驾驶、疲劳驾驶等行为。要在容易发生旅游行车(行船)事故的危险路段(航段)设立警示牌,及时清除交通障碍,必要时可采取非常规措施确保旅游行车(行船)安全。市、区县(自治县、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督促当地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管理部门和经营企业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十一”黄金周旅游客运万无一失。9月25日前,市里将组织交委、安监、旅游、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人员,对全市重点旅游景区(景点)、高风险旅游项目、旅游车(船)等进行督查,对安全工作不作为和失职渎职者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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