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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政府挂牌督办阶段(11月1日至11月10日)
  对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经各区县(自治县、市)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公安消防部门以地方人民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对全市挂牌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市政府的名义在该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庆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层层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市级有关部门下属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市级有关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市政府将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的要求,履行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并按照本实施方案步骤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领导,督促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技术、教育、文化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什么方法对整改火灾隐患有效就用什么方法,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竭尽全力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针对当前城镇燃气火灾事故频发问题,要组织对居民进行用火、用电和用气的安全知识教育。
  (二)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工作成果。要认真吸取以往火灾隐患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本着“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针对专项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大力加强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排查、整治中要建立以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二是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三是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四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五是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
  (三)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信息反馈。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反馈,对本地区、本部门整治火灾隐患的好经验、好方法及时进行总结并上报市领导小组,以便市领导小组及时总结推广,推动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限度地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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