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位自查整改阶段(9月26日至10月10日)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和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有关部门要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表),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领导小组。
(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阶段(10月11日至10月20日)
在各级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各级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各区县(自治县、市)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当地领导小组和市级主管部门;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系统开展工作情况报市领导小组。
(四)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1日)
各地领导小组在分析、研究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地铁、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市领导小组要结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查验收工作,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