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从事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等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9月25日)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重庆有线电视台、重庆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并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充分利用当地各类媒体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进行公告,进行大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组织召开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会议进行部署或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