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
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4]29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按方案规定报告市政府。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重庆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字〔2004〕2号),决定在前阶段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立即在全国集中开展对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部署,把我市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确保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
为加强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副市长周慕冰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艾扬、市安监局局长肖健康、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沁林任副组长,市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监察、教育、建设、商贸、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和广电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由市公安消防局副局长蹇可银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照“属地为主”和“条块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制,迅速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确保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排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内容
排查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重点整治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