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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3.主管退税部门应对收回的纸质核销单及其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核销单的,要一律追回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4.货物报关出口期满180天时,纸质核销单齐全,但核销单信息仍核对不上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由外汇管理部门确认已核销的证明。
  二、属于《通知》第二条中6类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管理
  (一)货物报关出口90天内
  1.若纸质报关单和核销单齐全且信息无误,则该批货物应纳入当期退(免)税申报,主管退税部门应予以受理,并及时审核审批;
  2.若纸质报关单和核销单齐全,但报关单信息或核销单信息核对不上,则该批货物不得进行当期退(免)税申报,纳入下期申报。
  (二)货物报关出口期满90天时
  1.若纸质报关单齐全但信息核对不上的,则由主管退税部门在信息不齐的报关单上签署“已受理申报”字样,并加盖“出口退税专用章”,将报关单返还企业,同时要求企业及时查找报关单信息不齐原因,尽快予以解决,纳入下期申报;
  2.若纸质报关单齐全且信息核对无误但无核销单或核销单信息核对不上的,主管退税部门也应在报关单上签署“已受理申报”字样,并加盖“出口退税专用章”,将报关单返还企业,纳入下期申报。
  (三)货物报关出口180天内,若纸质核销单齐全但信息核对不上,则该批货物纳入下期退(免)税申报。
  (四)货物报关出口期满180天时,纸质核销单齐全,但核销单信息仍核对不上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由外汇管理部门确认已核销的证明。
  原《通知》第二条所列6类情形中“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补充通知》第三条明确界定为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三、《通知》第三条中规定“2004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申报日期,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各区县(市)局要及时督促出口企业对2004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尚未申报退(免)税的情况进行清理,及时收集单证进行申报。
  对于审核中出现6类情形以外的出口企业无核销单信息的疑点,若出口日期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的,则可以人工挑过,将此核销单纳入单独管理;若出口日期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前的,则比照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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