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八条已被《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国税发[2004]19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属于《通知》第二条(6类情形除外)中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管理
(一)货物报关出口90天内的
1.若纸质报关单齐全且信息审核无误,则该批货物纳入当期退(免)税申报,主管退税部门应予以受理,并及时审核审批;
2.若纸质报关单齐全但信息核对不上,则该批货物不得进行当期退(免)税申报,纳入下期申报。
(二)货物报关出口期满90天时,若纸质报关单齐全但信息仍核对不上,则该批货物不得参与退(免)税申报,而由主管退税部门在信息不齐的报关单“出口日期”上方签署“已受理申报”字样,并加盖“出口退税专用章”,将报关单返还企业,同时要求企业及时查找报关单信息不齐原因,尽快予以解决,纳入下期申报。
(三)从2004年8月申报期开始,出口企业在申报当期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配套附送纸质核销单,而对核销单实行单独管理。
1.各区县(市)局须要求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将核销单视作收齐,在申报明细表(盘)上准确填报核销单号码。生产企业还须设置相应的收齐标志。
2.在核销单管理辅助软件尚未研制出来以前,出口企业在进行退(免)税申报时,应在原始申报资料和流转资料以外,生产企业另外附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当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前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各1套,外贸企业附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1套,主管退税部门应按申报所属时间(批次)分户进行保管。出口企业须在180天内,将收齐的核销单按申报所属时间(批次)、申报序号(外贸企业按关联号加序号)进行装订,并在核销单编号上方注明申报所属时间(批次)、序号(关联号),及时报送主管退税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