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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石家庄市市区生猪肉品市场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生猪肉品批发交易不得在政府指定的肉品批发市场以外的场所进行,但实行肉品配送供应的除外。
  第十三条 准入企业必须在肉品批发市场内建设符合规定的全封闭、有吊挂设施的交易厅进行批发交易。
  第十四条 生猪肉品的批发交易、配送必须实行微机结算。结算过程中详细记载生猪肉品的来源、去向、品种、数量等信息,并在交易完成后3个小时内在石家庄市肉品监测信息网上显示。
  显示的白条肉信息包括饲养基地名称或养猪户的姓名及详细地址、定点厂名称、零售商或购买者名称(包括其详细的经销地址)、数量(包括去皮、带皮)、印号等。
  显示的分割肉信息包括定点厂名称、零售商或购买者名称(包括其详细的经销地址)、品种、数量等信息。
  第十五条 进入市区批发、配送的生猪肉品应首先到肉品批发市场检疫监督办公室报验,经审验合格换取相应的证明后,再行批发,配送。
  第十六条 生猪肉品销售应实行公平竞争、明码标价,不准低于成本价销售和搞价格垄断。
  第十七条 市区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商场、超市、连锁店、便利店等各类从事生猪肉品经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销售列入市区生猪肉品准入企业名录的屠宰企业生产的生猪肉品。
  第十八条 市内饭店、宾馆、医院、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伙食单位、肉食加工单位和个人,应采购、使用列入市区生猪肉品准入企业名录的屠宰企业生产的生猪肉品。
  第十九条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采购生猪肉品的,具体承办单位应将生猪肉品取样送交有关检测部门进行检验,确保食用安全。
  第二十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入企业从准入企业名录中取消:
  (一)违反本制度规定,有关部门要求整改而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
  (二)进入市区销售的生猪肉品,一年内抽检两次不合格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从准入企业名录中取消的企业,及时函告当地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一年内不得再列入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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