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稳定的生猪来源,自养或合同订购生猪饲养基地的猪源占屠宰总量的50%以上。
(三)供宰生猪无国家禁止使用的农残、药残及瘦肉精等有害物质残留,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来自非疫区;
2.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期内;
3.临床检查健康,规定的检验室检验项目结果为阴性,无国家规定的疫病;
4.必须全部佩戴免疫耳标,并且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四)应采用机械化屠宰、设有同步检验生产线、实行冷分割加工工艺。
(五)应有必要的化验检验设施,具备对常规项目和农残、药残、重金属等显著危害项目的检测能力,并具有齐全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屠宰厂的生猪肉品宜实行冷链经营,进行冷链加工、冷链运输、冷链销售。
(七)要实行HACCP管理、自动化监控和信息化管理,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八)两年内未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九)有自己的商品品牌和注册商标,可在本市发展肉品直销店,推行品牌化连锁经营。
(十)符合国家、省、市其它相关规定。
第九条 准入企业屠宰与分割设备、加工工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屠宰车间设计能力按每小时300头以上;分割车间按班产分割量5吨以上。
(二)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包括司磅间)、待宰间(包括待宰冲淋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
(三)用于宰前检验的待宰间的容量宜按1.0—1.5倍班宰量计算(每班按7h屠宰量计)。每头猪占地面积(不包括待宰间内赶猪道)宜按0.6—0.8㎡计算。待宰间内赶猪道宽不应小于1.5m。待宰生猪静养12小时以上。
(四)生猪屠宰工艺流程应按生猪接收、待宰、淋浴、致昏、放血、烫毛、脱毛、干燥、燎毛、抛光、修整、(冲淋1)、雕圈、开膛、扒内脏、冲洗、去头、劈半、去前后蹄、摘三腺、修整、计量分级、(冲洗2)、快速冷却、白条预冷、冷分割、金属检测、成品的加工顺序设置。
(五)从宰杀放血到胴体加工完成的时间及放血开始到取出内脏的时间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第6.2节的规定。
(六)屠宰车间设备宜使用不锈蚀金属或热镀锌钢材料制作。分割加工设备应采用不锈蚀金属和符合食品卫生的材料制作。
(七)刀具消毒器应采用不锈蚀金属材料制作,并应使刀具刃部全部浸入热水中,刀具消毒器宜采用电加热方式。每刺杀一头即清洗消毒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