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局
《石家庄市市区生猪肉品市场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4]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商务局制定的《石家庄市市区生猪肉品市场准入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石家庄市市区生猪肉品市场准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生猪肉品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生猪肉品流通秩序,营造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食肉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生猪肉品进入市区流通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先进管理优先”的原则确定准入企业。
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负责对生猪肉品准入市区市场流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区生猪肉品准入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拟进入市区销售生猪肉品企业的概况、法定证照、销售计划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这些企业进行实地审验。
第七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石家庄市肉品监测信息网,对进入市区生猪肉品的来源、去向、品种、数量等信息进行跟踪监测。
第八条 准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标准的规定,生产的生猪肉品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鲜、冻片猪肉》(GB99591—200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割鲜、冻猪瘦肉》(GB99592—2001)标准的规定,肉品检验按照卫生部等四部委颁发的《肉品卫生检验实行规程》进行,同时符合国家肉品卫生、检疫检验和其它相关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