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意见
(石政发[2004]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加快我市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建设山川秀美的绿色石家庄,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是贯彻党的政策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同时指出:“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党的十六大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破除了体制上的障碍,进一步拓展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加宽松的环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都提出了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具体要求,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是各级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是加快我市林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市的生态环境相对脆弱,水土流失、风沙危害、水资源短缺、空气质量差等环境问题都同省会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有利于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从而有效缓解林业投资不足,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实现我市林业的跨越式发展。
(三)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有助于提高造林的质量和效益。非公有制林业产权清晰,实现了责、权、利的有效统一,能最大限度地调动造林者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了造林质量和效益。
二、调整完善现行的林业政策,加快推进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确权发证是促进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对群众承包、购买、租赁的林木、林地,要及时发给林权证。
(五)进一步活化宜林“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加速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或经济成分依法以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最长可达70年,期间允许继承、转让,期满后可以依法申请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