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送审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部门或涉及的问题重大、复杂,经市政府法制办领导批准,审查期限可延长7个工作日,并向制定机关发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延期通知》。
5.审查合格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审查结论以电子件方式送市政府办公厅。
(三)市政府办公厅对准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并在政府公众信息网和政府公报上发布。
二、备案审查办理程序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级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按照
《办法》第
15条规定,将送审材料电子件和纸质件送市政府法制办。电子件按市政府办公厅规定的电子公文报送的特定渠道、规程和格式,通过市政府办公网传送市政府法制办;纸质件直接送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
(二)市政府法制办在收件之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办理:
1.对送审材料不齐的,向制定机关发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材料补充通知》。
2.送审材料符合要求,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制发《规范性文件准予备案通知》。
3.市政府法制办对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
4.送审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部门或涉及的问题重大、复杂,经市政府法制办领导批准,审查期限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向制定机关发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延期通知》。
三、责任追究办理程序
(一)对市政府工作部门违反
《办法》第
21条规定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调查核实后,向制定机关制发《责令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通知》或《撤销规范性文件决定》。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违反
《办法》第
22条规定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调查核实后,向制定机关制发《责令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通知》或《撤销规范性文件决定》。
(三)对违反
《办法》第
21条、第
22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调查核实后,制作《追究行政责任建议书》送行政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