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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公文运行程序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
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公文运行程序的通知
(渝办发[2004]17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将于2004年7月1日施行。为确保全市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公文运行工作的落实,为《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实施作准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公文运行程序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审查和备案审查,按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运行管理的方式和程序办理。市政府法制办原则上只受理规范性文件的电子件。
  二、按市政府系统有关电子公文处理规范要求,提交登记或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电子公文,在全市政府机关内具有与纸质公文同等的效力。
  三、规范性文件和提请审查的公函,按市政府电子公文制作的要求,形成提交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和提请审查的公函的电子件。不便于电子化的书面材料(如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等)可同时报送纸质文档,市政府法制办在收到纸质文档和电子件后开始转入审查程序。
  四、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审查和备案审查,严格按《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公函的邮件地址及格式和填报要求》(附件1),通过市政府办公网传送,由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府办公网中受理。
  五、市政府法制办收到待审的规范性文件后,按《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程序》(附件2)办理。
  六、审查办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文档交换,在市政府电子公文交换中心按规程操作。
  七、对符合审查规定,予以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渝规审发”编号并公布。
  八、送审材料不符合审查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在网上退回报文单位;补充修改后的文件作为新件重新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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