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以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申报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申报建设用地审批。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报批土地的,为分拆批地,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除外。对分拆申请用地的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六)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格执行保护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坚决制止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等乱占滥用基本农田的行为。把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与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有机结合,将被破坏、撂荒基本农田的复耕情况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落实,以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处理。
(七)进一步落实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的后续工作。对市政府决定撤销的开发区,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取消其名称,撤销其管理机构,妥善解决人员安置工作;要废止原授予开发区土地管理权的违法违规文件,收回各项管理权限;对拖欠、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及时补偿到位;对原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一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按城镇建设规划依法供地;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能够复垦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后无偿交还农民耕种,能够恢复农业用途的要予以恢复,严禁撂荒闲置;要清理开发区的各种土地优惠政策,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凡未按上述要求落实执行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八)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土地管理的各项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必须建立和完善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机制,抓紧完善和落实经营性用地总量控制、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土地公开供应、土地公开交易、基准地价更新和公布、土地出让金征收前置、土地登记查询、地价集体决策、土地出让合同跟踪管理、建设用地统计月报季报和统计信息发布、土地转让申报审批等11项制度。开发园区土地、旧城改造用地以及企业改制土地的供应必须纳入城镇建设用地集中统一计划供应,经营性用地必须按“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严禁违规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依法追缴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对于领导干部干预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虚增土地成本、有意设置不合理条件等虚假“招拍挂”问题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九)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加大批后核查力度,坚决杜绝发生新的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对征地补偿安置费不到位、安置责任和措施不落实,引起群众上访且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区县(自治县、市),暂停其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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