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函的通知

  对“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的清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在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上,集中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整改,于2004年6月15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清理整顿报告,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建委、市监察局、市经委、市审计局。其他专项清理检查整顿工作原则上要求于2004年9月底完成。
  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组织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建委、市监察局、市经委、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督导和抽查工作,并把《紧急通知》要求的治理整顿内容与正在进行的清理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基本农田保护大检查和已经部署过的其他专项检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一并进行抽查和验收。验收采取实地验收、汇报验收、书面验收有机结合的方式进行。
  治理整顿工作分为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8日至5月28日);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29日至6月25日);
  (三)督查整改阶段(6月26日至8月25日);
  (四)检查验收阶段(8月26日至9月30日)。
  四、治理整顿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在治理整顿期间,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暂停下达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对2004年以前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再结转,停止使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对于符合《紧急通知》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在规划范围内的卫生、教育等项目,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并按有关规定从严审批。对于不符合《紧急通知》规定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二)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调整行为。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暂停因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暂停各类园区的规划调整和修改;停止基本农田的异地有偿代保,对已发生的要坚决纠正。对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需要调整和修改规划,要严格审查,做到依据充分、论证科学、程序合法。严禁擅自调整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的规定,对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用地。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决定停止建设的,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决定取消立项的,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决定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
  (四)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未按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申报用地报批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