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在国务院确立建设法制政府、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之际,中国地震局、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成联合检查组来我省,于2004年7月5日至9日对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一法五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实地抽查了朔州、晋中市人民政府及怀仁、应县、灵石、平遥和介休5个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其他市、县进行了认真的自查。为落实检查组的整改意见,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防震减灾工作协调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山西属于我国地震活动频繁、地震灾害严重的省份之一,历史上一次死亡5千人以上的地震就有8次。全省均处于地震烈度6度以上区,100%的国土面积需要设防,其中7度以上区域占到全省国土面积的76%,全省11个地级市均位于7度以上高烈度地区。因此,防震减灾,是事关社会公共安全、事关群众利益的一件大事,是事关落实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一件要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认真履行防震减灾法定职责,把贯彻执行“一法五条例”中存在的问题和联合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本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整改落实到具体的管理部门、落实到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二、加强地震工作机构建设,提高地震队伍人员素质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一法五条例”的规定,加强地震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区)和未单独设立地震工作机构的县(市、区)(见附件),按程序抓紧健全机构,并明确职责、人员编制,保障经费,配备必要的管理和专业人员。2003年,长治市和太原市分别有8个和4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区)未单独设立地震工作机构,现长治市已决定在8个县(区)均单独设立地震工作机构,太原市已有3个县(区)设立了单独的机构,并明确编制和经费,其他市、县应借鉴长治、太原二市的做法,尽快建立和完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工作机构。特别是临汾、吕梁、晋城三市应尽快落实所辖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地震工作机构的设立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做好地震队伍的稳定工作,制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政策措施,提高工作生活待遇,吸引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投身这项事业,采取公开招考、聘用等措施,优化队伍结构,充实骨干力量。太原市和晋城市通过公开招考,已分别为地震工作部门充实了6名和2名地震及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其他市、县应当借鉴。同时,要为市、县(市、区)的地震工作部门人员业务培训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通过送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培训方式,在两三年内尽快提高现有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保障防震减灾法定职责、政策和措施在基层真正落实。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