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省矿山职工培训工作领导组。组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劳动保障厅厅长担任,领导组成员由省劳动保障厅、省经委、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工业局、省国土厅等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劳动保障厅分管厅长兼任。办公室主要任务是具体统筹规划,编制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政策,综合协调培训工作。各单位要将职工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政策措施。要建立相互协作的工作推进机制,通过制定政策和制度创新,充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广泛开展职工培训工作。
五、培训方式及职责分工。实行全省统一安排,省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行业组织、有关企业、培训机构配合的方式。培训要采取集中办班、印发资料以及利用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径灵活开展。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对国省营矿山企业职工的培训,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市营矿山企业职工的培训,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县营矿山企业、辖区内民营及个体矿山企业职工的培训。(山西煤炭行业特有工种的培训、考核、发证由省煤炭工业局具体组织实施)
六、企业要建立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要加快劳动工资制度改革,改进工资结构,实现技术工人工资与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绩效挂钩,特别是要制定和落实高级技能人才津贴,充分发挥熟练技术工人和技师、高级技师的作用,营造有利于引进人才、培育人才、留住人才和使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
七、各类企业都要依法建立对职业教育和职工教育的投入保障机制,承担企业职工培训和准备录用人员接受职业教育的费用。要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按职工工资总额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此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保证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费用,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八、各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要开展涉及职工安全知识和技能的专项培训。当前要特别加大对高级技能人才的培训力度,力争到2006年使矿山企业的高级技能人才达到20%以上。要以职业技能鉴定为主线,以生产现场为基础,以全员参与的岗位练兵比武、技能竞赛为主要形式,建立和完善职工技能竞赛和表彰制度,努力营造讲学习比技术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