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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逐步理顺县级食盐专营管理体制,加快食盐流通现代化改革步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食盐流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发改经贸〔2003〕1995号)的精神,积极构建全省盐业系统现代物流配送体系,按照经济区域建立5个国家级、省级食盐配送中心及若干个辅助配送中心,实现全省食盐的集中分装、统一配送;进一步理顺我省食盐专营体制,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集团化进程,转变县级盐业公司职能,促进县级盐业公司向食盐配送站(点)的改造,打破行政区划,力争3年内按经济区划原则在全省设置食盐配送站(点)300个,保证合格碘盐供应;建立食盐流通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一级批发、直达零售”的销售模式。要加大盐业市场整顿力度,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盐业市场。要强化对食盐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完善与现代物流配送相适应的价格、质量监管体系,提高加碘食盐覆盖率和合格率。
  5、继续加强烟花爆竹和废旧物资市场管理。继续做好烟花爆竹专营工作,要加强对省内外产品的统一经营和管理,从省外购进烟花爆竹由省供销社日杂公司实行总经销或统一办理调入手续。要积极配合安监部门做好县以上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坚决打击违法经营及假冒伪劣产品,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安全经营。规范再生资源行业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条件成熟时制定山西省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加强建立废旧物资集散交易市场,规范经营,净化环境,节省能源,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集团化经营。
  (三)整顿和规范农资经营市场,确保农资供应。
  1、建立健全以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为龙头的各类新型农资流通组织。积极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建立以代理制、配送制为核心的新型营销体系,省农资公司要积极做好省级化肥救灾储备和全省农资供应,争取银行、财政、商务厅及有关部门支持,确保农资商品供应,促进农民增产增收;要充分发挥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在农资流通领域的龙头企业优势,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吸收小型农资经营企业加盟,扩大经营规模,健全和完善全省农资终端销售、零距离服务平台,通过连锁经营和组织农资经纪人建立健全新型农资流通组织,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减少流通环节,降低经营费用,更好地服务“三农”;鼓励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新建、兼并、联合等方式参与农资经营,改造提升农资经营网络,加快农资流通现代化步伐。
  2、整顿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农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农资价格监控机制。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04〕46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顿农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督查行动的通知》(晋办发电〔2004〕35号)精神,对进入我省农资流通领域的企业,从经营条件、区域布局、信誉程度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核。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要加快推进化肥等农资连锁配送体系建设,对加入农资连锁配送体系的,要按照省供销社、省工商局《关于山西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推进农资连锁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供经发〔2004〕24号)精神执行。其它各类工商企业进入化肥流通领域须经省供销社、省工商局进行经营资格和经营商品的核准认定,并不得以挂靠经营名义将营业执照、经营设施直接出售或出租给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坚决取缔挂靠经营、非法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各级供销社要配合工商部门取缔其经营资格,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坑农伤农行为,完善农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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