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救济款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4]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救济款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救济款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财政局 2004年8月6日)
为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现结合全市2003年度救灾救济款审计调查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救灾救济款的使用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救灾救济工作管理体制
根据《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77号),救灾救济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体制和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特大自然灾害由省组织救灾,大自然灾害和中等自然灾害由地级以上市为主组织救灾,小自然灾害由区县和乡镇组织救灾。自然灾害等级划分依照《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办〔2004〕2号)、《广东省水、旱、风灾害等级划分标准(试行)》(省“三防”指挥部粤防〔1999〕30号)的规定确认。
解决灾害带来的困难主要应依靠当地政府和灾区广大干部群众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方式解决。各地要严格执行《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落实本级自然灾害救济款预算安排,确保资金到位。同时,要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掌握分析当地需临时救济的量,把所需临时救济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不挤占救灾救济款。
当区、县遭受中等以上自然灾害,当地政府通过自身的努力后,确实难以解决时,可由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自然灾害救济款补助。各地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救灾款的报告中必须如实说明灾害损失程度、当地政府已投入和准备投入的救灾资金数额,不得虚报。
二、严格救灾救济款的使用原则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