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
开展节能降耗节约用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4]1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开展节能降耗节约用电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九月六日
汕头市开展节能降耗节约用电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节能降耗节约用电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4〕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开展节能降耗、节约用电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节能降耗、节约用电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能源资源十分贫乏,所需的煤、油、气能源全部依靠外省购进或从国外进口,电力供应已从2002年以前的缺电力、不缺电量转化为电力、电量双缺。据统计,2003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耗324.96万吨标准煤,比2000年增长27.4%。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能源供需矛盾更为突出。另一方面,我市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利用能源效率低,浪费严重的现象,节能节电潜力大。
大力开展节能降耗、节约用电活动,对缓解我市能源、电力供应紧张的“瓶颈”制约和环境压力,实现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能降耗、节约用电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节能降耗、节约用电工作,确保资源节约工作取得实效。
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节能降耗节约用电工作
(一)依法严格限制高耗能行业发展,力争主要产品单耗从现在起3年内下降5%至10%。具体措施为:
1、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限制高耗能行业发展,加快对全市高能耗小火电机组“以大代小”的技术改造步伐,严禁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型燃煤、燃油机组,走低能耗高产出的路子,从根本上提高我市的能源利用效率。
2、市经贸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新上项目和技改项目的能耗水平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的评估制度,加强对节能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的核查,对设计院(所)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对新上项目和技改项目,要严格执行能耗标准,杜绝高能耗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加强对新建项目的能效评估,对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投产后的要加强后评价工作,达不到标准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污染严重、高耗能、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行业要采取限电等措施,淘汰高耗能、污染大的企业、行业,逐步实现产业优化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