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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4]1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政务信息申请公开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汕头市政务信息申请公开工作意见


  为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政务活动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汕头市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69号),市政府办公室决定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版中设立“申请公开”栏目。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通过“申请公开”栏目(或以书面申请形式),向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包括中央、省驻汕单位)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各单位掌握的政务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提供。
  一、受理
  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负责“申请公开”受理工作,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核对,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受理申请人关于申请公开有关事项的投诉。
  二、分办
  (一)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属于市政府范围内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
  (二)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属于各区县人民政府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转办通知》,转请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三)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属于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转办通知》,转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办理;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属于中央、省驻汕单位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转办通知》,转请相关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
  三、承办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中央、省驻汕单位接到《转办通知》后,应从为民、便民、利民出发,认真研究,及时办理。
  四、期限
  (一)对一般性的申请公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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