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专业评审组提出的科技功臣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结果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人或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四条 公示期结束并对异议核实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初评结果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对科技功臣奖提出拟奖人选,对科学技术进步奖作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决议。
第四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授予
第十五条 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终评的科技功臣拟奖人选、科学技术进步
奖的奖励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
第十六条 科技功臣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额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确定。
奖励经费及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并随经济发展逐步增长。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获奖情况,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有关考核、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并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且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获取市科学技术奖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
区、县人民政府可设立一项区、县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