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特别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首席实施者;
(二)在本市的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医疗卫生、城市建设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组织:
(一)在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实施科技创新取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研究开发或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或社会发展并创造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大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技术发明类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通过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项目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和科学技术管理人员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科技功臣奖候选人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每年的申报情况,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专业评审组评委与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为:
(一)候选人及候选项目推荐;
(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初评;
(三)初评结果公示;
(四)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终评。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报,并须经下列组织或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备推荐资格的个人或组织。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的受理,经受理的推荐材料交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