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令
(第231号)
《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4年9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九月十日
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应用推广,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功臣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5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项总数不超过150项。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等工作程序,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坚持评奖标准,确保评奖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科技功臣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