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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建设
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4]1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

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证城市建设的资金需求,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城建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建发展基金是政府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公益性项目偿债机制,维持公益性项目融资工作的良性循环,用于公益性项目融资偿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建发展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分来源和性质,均进入财政专户,均作为市政府对公益性城建项目的投入。
  第四条 城建发展基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还本付息。
  第五条 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城建发展基金的计划、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市城建集团负责城建发展基金的使用。
  第六条 城建发展基金的来源:
  1、城建资金扣除维护等硬性支出后的节余部分;
  2、财政预算内增加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3、市级土地收益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4、市城建集团的经营性收益、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运作收入,具体额度根据其经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确定;
  5、与城市建设相关的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以及预算外资金可集中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
  6、新开征或新增加的有关税费收入可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
  7、其它可用于城市建设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市建委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并按照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确定公益性项目的融资规模,并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下达公益性项目融资年度计划。
  根据公益性项目融资年度计划,结合公益性项目负债情况,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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