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狠抓重点环节防治工作。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要加强对接触疫水人群的检查,对易感人群进行抗血吸虫病药物预防性治疗,对感染者给予及时救治;落实家畜圈养以及“水改旱”、“水旱轮作”、“以机代牛”等措施,推进改水改厕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传染源。要多管齐下,大力整治钉螺孳生环境,压缩有螺面积,降低钉螺密度,杀灭感染性钉螺,尽量减少人畜接触疫水的机会,有效切断传播途径。要加强疫区和有传播潜在危险地区的疫情、螺情监测工作,坚决防止疫情输入、流行和蔓延。
(六)严格疫区大型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估。在血吸虫病疫区实施大型建设项目规划和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血防卫生学调查与评估,并根据卫生部门的意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对未进行血防卫生学评估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办理开工手续。开展卫生学评估和施工中采取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所需经费,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七)大力推进群防群控和联防联控。各地要注重培养血防骨干,逐步形成群众血防基本队伍,营造浓厚的群众性血防氛围;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积极组织血防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动员群众改造生活环境、查螺灭螺;针对中小学生、农村家庭主妇和渔民、船民等经常接触疫水的重点人群,大力开展血防健康教育,加快普及血防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引导疫区广大群众改变传统的耕作、种植和养殖方式,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要加强与毗邻市、区县沟通联系与协作,逐步建立区域性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机制,形成联防联控的血防工作局面。
三、进一步完善血防经济政策
(八)保证血防工作必要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和分级负担的要求,将血防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市财政要逐步增加血防专项经费,对综合治理项目以及人员培训、健康教育、查病治病和购买灭螺药品等给予专项补助或奖励。区县财政要相应作出安排,保证血防工作必要的投入。从2005年起,调整区县财政血防经费分级负担标准,对未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地区,区县财政按每人1元安排血防经费;对达到传播控制和阻断标准的地区,区县财政以流行镇(街道)为单位,分别按每人0.5元安排血防经费,镇(街道)财政按原血防经费分级负担标准落实经费。各级要加强对血防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与此同时,还要积极引导企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血防工作,加快形成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经费的投入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