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滨海新区清理
整顿煤炭仓储场加强对煤炭运输车辆管理的通告
(津政发[2004]75号 2004年8月9日)
为进一步改善滨海新区的环境面貌,决定在滨海新区继续清理整顿煤炭仓储场,并加强对煤炭运输车辆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坐落在滨海新区及周边地区,对新区环境造成污染的煤炭仓储场、煤炭运输码头,均为清理整顿的对象。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和不符合滨海新区规划以及天津港“南散北集”码头功能布局规划的煤炭仓储场、煤炭运输码头进行清理,限期停储和作业。对拒不执行的,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直至关闭。
二、上述被责令停储的煤炭仓储场在清理整顿和预备停储的限期内,应按照《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加强对煤炭加工、堆存、装卸的管理,努力减少污染,力争做到基本无扬尘作业。
三、凡在滨海新区从事煤炭运输的本市机动车辆、外省市在滨海新区从事短途运输的车辆和集港车辆,必须按照《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封闭运输,并按照天津市公安交管部门确定的滨海新区煤炭运输通道行驶。违反者将根据上述法规进行处罚。
四、外省市长途煤炭运输车辆进入滨海新区要严密苫盖、捆绑,严防撒漏;要按照天津市公安交管部门确定的煤炭运输通道行驶。对违反者将根据《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公安交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