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五)严格罚没物品管理。对执法机关直接没收违法者的财产、物品和追回违法者盗骗他人的赃物及违法者无现金支付能力而抵付罚款的物品,由省直执法机关造具罚没物品清册报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处置。其中:属于必须销毁的伪劣、淫、毒等物品,由公证机关公证后统一进行销毁;属于可变卖的各种新旧物品统一由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
  (六)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将现行的财政票据简化为《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两类,由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四、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一)各类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纳入财政管理,编入部门预算。其中: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等纳入地方一般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等,根据管理要求分别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于预算年度开始前,认真核定省直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测算并扣除统筹资金后,作为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省财政厅据此编入省直单位的部门预算,其支出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
  (二)规范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政策。省与中央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执行。省与市州、县市区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确定。省直单位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分别报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审批确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对非税收入作出分成规定和调整分成比例。
  (三)依法需要先征收、后返还的非税收入,缴款人应当先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待法定返还条件成熟时,由执收单位提出返还意见,经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并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直接返还缴款人。
  五、统筹安排非税收入资金
  省财政对省直单位非税收入实行统筹安排,并根据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调剂使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总额的8%由省财政统筹。
  (二)政府性基金(附加):按基金收入总额的6—8%提取征管业务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具体比例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三)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省直单位非经营性资产中超过规定标准占用的办公(业务)用房,按有关规定处理。省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益(包括占用费、承包费、租赁费、产权股权转让费和分红收入等)由省财政统筹。国有资源收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和统筹。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国有资产(资源)收益以外的其他非税收入按8%由省财政统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