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财政厅及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内部管理机制,做到依法征收,源头控收,以票管收,规范管理。省直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办事,主动做好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省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征管的有关监督工作。
三、改进非税收入征收方式
省级非税收入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一)取消省直单位各类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省直单位现有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必须限期撤销,其资金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进行划转。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开设收入或支出账户,否则视同私设“小金库”进行处理。
(二)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在代理银行统一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记录、归集、核算和反映省级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按部门(单位)设置收入分类帐,按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金按规定定期划解省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对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应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不得拖延和滞压。在长沙以外的省直部门(单位)非税收入,应就地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三)规范非税收入征收方式。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征收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委托协议送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和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受委托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法定征收单位、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受委托征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督促缴款人到省财政厅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的,执收单位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到省财政厅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省财政厅指定的代理银行,应当在所有营业网点开办非税收入收款业务,方便缴款义务人和执收单位缴款。
(四)严格非税收入减免。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受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摊派非税收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提出意见,经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执收单位不得随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