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湘政发[2004]17号)
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9月1日起,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实行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界定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收取、提取、收缴、追缴、募集(以下简称征收或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行政性收费。即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进行行政管理,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向管理相对人或者诉讼当事人依法收取的证照性、管理性等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特定服务,向服务接受者依法收取的非经营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即政府为支持特定事业的发展,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四)罚没收入。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五)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即利用国有资产(资源)进行投资、经营、出让、转让、出租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收益。
(六)其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等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捐赠收入、彩票收益、非经营性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无主财物,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
二、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及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是省人民政府实施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确定非税收入范围、项目和标准,核定和编制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组织征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征收省级非税收入;拟定并执行省级非税收入统筹调剂方案;监督检查省直单位和下级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使用等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反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是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本部门(单位)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和执收依据,向省财政厅和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及时编报本部门(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在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确认非税收入事项,监督缴款义务人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款项,或者依法收取有关非税收入;记录、汇总、核对并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告本部门(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