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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2004]1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湘江水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湖南省湘江流域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重点地区的污染防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实施《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推进区域污染治理,特别是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衡阳水口山、永州石期河、郴州东江湖库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综合整治,切实落实治理资金、措施和责任,加快重点项目实施进度。
  二、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有关市、县政府要按企业隶属关系依法关闭和淘汰一批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经济效益差的小企业和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要严把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审批关,流域内不再审批增加水污染物的项目。自今年8月1日至湘江水质基本达标前,湘江衡阳松柏至长沙月亮岛江段干流两边20公里范围有水污染的项目一律由省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继续加强老污染治理,限期治理一批水污染严重的不达标企业。要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污。
  三、控制城镇生活污染
  要逐步建立和健全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建设步伐,确保到2005年长沙、湘潭、株洲、衡阳、岳阳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永州、郴州、娄底达到50%;长沙、湘潭、株洲、岳阳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5%,衡阳、永州、郴州、娄底达到60%。要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并做到专款专用。今年7月31日前,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投入正常运行,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联网。从今年8月1日开始,对出水水质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开征超标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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