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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失效]

  (二十八)建立中长期粮食供应关系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粮食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保障预案。同时监测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储备、进出口及国际局势等变动情况,实行相关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当出现粮食供求紧张状况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粮食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保证市场供应。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食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
  (二十九)加快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逐步实现依法管粮。认真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抓紧制定《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依法规范粮食市场。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
  (三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市州、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要在国家和省政府的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市州、县市区长责任制的要求,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
  (三十一)实行市州长责任制。市州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责任:一是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粮食主产市要稳定并逐步增加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主销市州要保证粮食播种面积,保证必要的粮食自给率;产销平衡地区要继续稳定粮食产需平衡局面。二是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确保直接补贴资金落实到农户手中。三是搞好粮食总量平衡。省内主销区和主产区要按照互利互惠原则搞好余缺调剂。发展跨省贸易,主动与主销省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机制。四是建立和管好市州、县市区储备,达到省政府规定的规模,保证储备粮品质好、调得动、用得上。五是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禁止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行为。六是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七是积极支持农发行履行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职能,及时协调解决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收购资金贷款安全。各市州长应切实负起责任,对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十二)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合力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工商、质监、卫生、商务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可减征或免征3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帐,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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