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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失效]

  (二十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严格实行耕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国土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用地的管理。要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要加大扶持力度,扩大粮食播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化粮食区域布局。增强粮食生产科技储备,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
  (二十六)健全市州、县市区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全省确定地方储备粮总规模20亿斤,其中省、市县级储备粮各10亿斤。省级储备粮2004年到位8亿斤,2005年再到位2亿斤。市县级储备在2005年全部到位。按照相对集中、有利调控、保障安全原则,合理布局储备网点。对省级储备粮购进、增储和轮换,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逐步通过粮食批发市场运作。严格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加强对代储的中央储备粮、省市储备粮的库存管理,确保库存真实、帐实相符。
  (二十七)继续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和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调整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对政策性挂帐的利息补贴,即陈化粮挂帐利息支出、按保护价购进粮食发生价差亏损挂帐的利息支出、1998年6月以后政策性亏损挂帐的利息支出;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在未销售之前的利息费用补贴;对国有粮食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省级财政部门按财政部批准额度下达的粮食直补工作经费。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由市州按照规定的用途统筹安排使用,不得用于规定用途之外的其他开支。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等粮食方面的支出。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不足以支付使用范围内的开支时,由市州政府申请借款,经省政府审核后,从中央下达我省的借款资金中解决,并由市州政府承诺,3年后负责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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