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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失效]

  (二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经营活动。要严把陈化粮购买资格准入关,陈化粮食购买资格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省政府将规定粮食收购企业在经营资金、仓储设施、经营规模和检验储存技术等方面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应承担的义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
  (二十一)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必要时,省政府将根据粮食供求状况,规定辖区内粮食收购者、粮食批发商、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经营企业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库存或最低库存数量。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由物价部门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价。
  (二十二)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粮食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切实加强对陈化粮食的监管,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确保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质量、卫生的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三)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各级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作用,同时也要依法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二十四)粮食行政部门负责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办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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