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失效]

  (十五)积极处理“老粮”问题。要按照新老划断、锁定库存,明确政策、限期销售,价差挂帐、逐步消化的原则,将全省粮食购销企业现有的库存老粮在2004年底前全部销售完毕。销售计划和有关具体规定按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等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价差挂帐纳入本次统一清理。粮食、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销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
  五、改善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
  (十六)农发行要保证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粮食储备贷款。对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和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委托粮食企业承担退耕还林、救灾、军供等政策性任务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按照地方政府委托粮食企业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有关文件和计划,要及时、足额提供粮食调控贷款。对在农发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自主经营收购和调入粮食所需资金,要按照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择优发放粮食流转贷款。
  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方式由农发行按照风险控制的要求和不同的贷款种类确定。粮食储备贷款和粮食调控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粮食流转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资信状况较好、风险承受力较强的企业,也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十七)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省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地方粮食加工骨干企业,农发行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支持。对粮食企业所需大型粮食仓储设施和批发市场建设资金,坚持以效益为前提,根据项目法人的还款能力发放粮食仓储设施贷款。
  (十八)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六、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十九)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在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下,要积极做好粮食购销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粮食购销业务所需的资金,农发行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