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改革国有粮食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行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改革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建立规范的企业经营考核体系,有条件的可推行经营者年薪制。鼓励企业经营者和员工持股。经营管理层和技术骨干持股总额可占内部员工股额的50%以上。按规定需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在征得职工同意后可转为企业股份。
(十)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解决。
(十一)以2000年粮食企业职工人数为基数,在中央批准的额度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职工分流安置补助。
(十二)明晰企业产权,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按“谁投资,谁所有”和“谁积累,谁所有”的原则,界定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产权,明确资产和债务、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在不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不挤占挪用收购资金贷款的前提下,用好核呆、打捆还债、债转股、土地转让变现、上市、兼并、解困等政策,做好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剥离和新老切断、债务重组工作,实现增资减债。在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的基础上,按照产权主体多元化和股本结构合理化的要求进行股权设置。
四、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十三)认真处理“老人”问题。按照减员分流、合理补偿,政策扶持、适当补助,依法依规处置资产、筹措改革成本的原则,2004年全省粮食企业按政策完成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十四)慎重处理“老帐”问题。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对1998年5月底以前发生、并已审计核实的政策性挂帐,除争取中央再延长消化期限外,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50%挂帐利息,仍按原规定和原比例分级负担,由财政预算安排,不挤占粮食风险基金。对1998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财务挂帐,按国家统一政策组织清理,政策性挂帐清理期限为1998年6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但按保护价收购的已销和未销高价位“老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和费用支出、陈化粮价差亏损、粮食合理损失损耗、政府因灾借粮损失、符合规定的改革改制成本支出以及上述各项利息支出的清理至2004年6月30日。本次财务挂帐清理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参加,制定统一的清理办法,具体清理工作按照粮食市州长责任制的要求,由市州政府组织实施,省政府组织督查。清理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帐,按照国务院规定从企业剥离,由县市区粮食局集中管理,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帐,统筹消化本金的具体办法将按国家要求另定。企业自行消化的经营性亏损挂帐占用贷款,按照“债随资产走、资产与负债相统一”的原则划转到新组建的粮食购销企业,限期消化挂帐本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