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四)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建立对粮农直接补贴的有效机制。2004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40%即4.34亿元,补贴标准为每亩11元。2005年,按计税面积的100%和每亩11元的补贴标准包干使用粮食直补资金。2006年,再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使用于直补的资金达到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50%。
(五)直接补贴资金要真正补到种粮农户,确实起到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粮农收入的作用。补贴款可以抵扣农民应缴的农业税,也可以直接补给农民。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逐级落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三、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六)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全省力争2005年底前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主要任务。
(七)深化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采取独资、绝对或相对控股方式,整合粮食储备、军供、购销、加工、批发、产业化龙头企业、连锁经营企业等优质资产。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每个县市按经济区域改造或重组1—2家国有独资或控股的粮食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储备和军供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其他类型的粮食企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或租赁、出售、转制。对地处偏僻、无发展潜力的国有粮食企业予以撤销关闭。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附营企业依法破产。改制后的粮食企业要形成各负其责、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广订单粮食,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八)通过转让国有产权、资产重组等方式,鼓励民营资本和其他投资者参与国有粮食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为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以及民营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