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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的意见

  (一)立项。督查事项的确立应符合及时、准确和一事一立、便于操作的原则。交办单位提出督办意见应明确:督办事项的主办、协办单位及责任人,确定办理目标和时限要求,并可提出拟办建议。督办意见经主管领导审定后予以立项。
  (二)登记。对确定的督查事项,交办单位应登记、分类、编号、载明事项来源、内容摘要、主办和协办单位、交办日期、反馈时限等。
  (三)交办。向承办单位下发交办通知。
  (四)督办。根据交办通知的要求,适时通过电话、发函、派人询问、督导协调等方式进行督促。经领导批准,可直接参与重要事项的查办。
  (五)反馈。承办单位应按要求以书面形成向交办单位报告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反馈报告应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印章。未按要求反馈的,须说明原因,并报告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的,要督促其尽快办理。
  (六)审核上报。交办单位接到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后,要认真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应填写落实情况呈报卡,连同反馈报告一并报有关市政府领导;必要时,交办单位可对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需向上级报送的查结报告,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上报。
  (七)立卷存档。对已办结的督办事项,交办单位应按类分别整理成册,定期移交机要室。
  三、基本要求
  (一)实行督办责任制。办公厅各处(室)是落实督查工作的责任单位,是督查事项交办的主体,处长(室主任)是落实督办的第一责任人,对督办工作负全责。为切实把督查工作落到实处,各处(室)都要明确一名主办人员,具体落实督促检查工作。督查室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激励约束机制,以尽快在办公厅形成全员抓督查的浓厚氛围。
  (二)搞好督查协调。督促检查重在推动,重在协调,要注意协调、调度和处理督促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采取一竿子插到底的办法,多深入基层和现场,争取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督查工作的过程中,使督促检查工作发挥其应有的效能。要彻底摆脱“收发室”式的工作模式,认真做到三不报,即:没有真情实据的督办件不上报,未经协调的督办件不上报,没有工作建议的督办件不上报。对协调解决有困难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三)严把质量关。对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要逐条逐项对照审核,看是否全部回答了应答的问题,是否完整准确地落实了交办内容。对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承办单位,交办单位要在经过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向政府有关领导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此外,还要选择那些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直督直查,以提高督办的效率。要定期从已办结的督办事项中按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和暗访复核,对复核结果与承办单位反馈报告不一致的,在报经领导同意后,给予通报批评,并退回承办单位重新组织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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