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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干部、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管理和教学水平
  重视民族教育干部、教师队伍建设。采取倾斜政策,优先为民族学校(幼儿园)配备优秀师资,优先考虑民族学校(幼儿园)骨干教师的培养。充分发挥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的作用,加大对民族学校校长、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培训力度,有计划的对现有教师进行多层次的培训和继续教育,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民族学校任教。对在民族学校任教的汉族教师,任期满8年的,其子女升学时享受少数民族考生有关优惠政策。组织城市学校与民族学校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提高民族学校干部、教师的能力和素质,培养一批民族教育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各县(区)也要从实际出发,紧密结合教学改革对教师教学观念、业务知识、教学能力提出的新要求,做好民族学校教师培养、继续教育工作。加强民族学校校长队伍建设,提高校长依法治校和科学管理的意识、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投入,进一步增强对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
  各级教育、民委、计划、财政、扶贫等部门加大支持民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力度,在组织实施薄弱学校建设、危房改造、远程教育、“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希望工程、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教育对口支援等方面要对民族学校给予倾斜。
  各市、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对民族学校的投入。在安排教育资金时应当考虑对民族学校的扶持。已经设立专项经费的,要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还未设立专项经费的要按照国务院的文件要求尽快设立,用于帮助民族学校和民族托幼园(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解决贫困民族学生就学困难。市、县、区要在分年度实施公用经费达标计划时,保障民族学校优于普通学校率先达到陕西省普通教育事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支援民族学校和民族教育,对纳税人向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捐赠,应在纳税金额中全额扣除。
  四、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搞好民族团结要将民族团结教育作为中小学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相关学科,社会实践基地、课外、校外、民族传统活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在中小学生中开展民族团结教育。重点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宗教观与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的教育,加强我国各族人民为中华民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浴血奋斗的历史教育,加强各民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建设社会主义伟大国家的教育,使各族师生进一步增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思想,牢固树立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意识,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道德观念。
  坚持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的原则。认真执行有关民族政策的法律法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涉民族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或幼儿园(所)宣扬宗教;鼓励宗教界爱国人士在信教群众中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调动信教群众支持办好国民教育的积极性,坚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树立科学世界观,不断增强各族师生自觉抵御封建迷信和邪教影响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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