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化资源配置,办好每一所民族学校、幼儿园
根据生源情况,进一步加强民族学校的规划与建设,合理调整民族学校布局,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一些生源少、办学规模过小,继续办学困难的民族学校可以与相邻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进行合并,合并后仍可以保留民族学校的牌子。布局调整后保留的民族学校要依据新的办学标准加强建设,要建设一所,达标一所。凡撤并、调整民族学校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准,要做好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工作,并分别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加强民族职业学校建设。适当发展寄宿制学校,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多层次的教育需求。
积极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确保民族教育与当地普通教育同步发展。重视发展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积极发展少数民族学前教育,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至少办好一所符合市颁标准的民族幼儿园,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在城市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地方,建设师资力量过硬、教学设施先进的民族中学和民族小学;西安市办好一所重点民族中学;各市继续办好已经开设的民族高中班;尚未开设的,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立民族高中班。
各级各类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凡有回、维吾尔等10个有清真饮食习惯民族学生及教师,应单独设立清真灶。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增强办学活力
从少数民族群众需求出发,积极探索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民族学校办学模式。抓住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契机,从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组织形式、管理方式、考试制度等方面深化改革,办出民族教育的特色。民族教育要为提高民族人口素质服务,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高等学校招收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的录取由招生高校与本校本(专)科同批次录取,按有关招生政策适当降低分数线。少数民族学生报考普通高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要积极引导各级各类民族学校深化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改革,通过改革提高自身发展能力。进一步调动起社会各界关心民族教育,支持民族教育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形成以各级政府办学为主,多渠道办学的格局。
加强民族教育的教科研工作,发挥民族教育研究会的作用,以课题研究的方式,运用科研成果促进和提高全省民族教育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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